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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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 全日制研究生学业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5〕11号]

发布日期:2016-03-2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研究生学业管理,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的积极性,提高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精神,结合《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研字〔201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管理即根据研究生学籍、培养等相关管理规定,对研究生学业进行过程管理,鼓励有培养潜质的硕士生深造攻读博士学位,创造研究生成长成才和个性化发展条件;对不能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区分情况,分类处置,优胜劣汰。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质量优先。通过实施学业管理,促进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提高培养质量。

(二)人尽其才。以成才目标为导向,以学业管理为手段,调动研究生进取的积极性,促进其特长发挥和全面成长。

(三)客观公正。以学业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评价研究生学业状况,保证学业管理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 学业变更的形式及办理程序

第四条 硕博连读

(一)学校每年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选拔硕博连读生,经省级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审批后,身份由硕士生转为博士生。

(二)已转为博士生身份的硕博连读生,如被认定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须中止其博士阶段学业。符合硕士生培养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查核准,可转回硕士研究生继续培养。

(三)相关条件和操作办法按《河北农业大学硕博连读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校研字〔2014〕12号)执行。

第五条 提前毕业

(一)提前完成学业任务且成绩突出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答辩。答辩相关条件和操作办法按《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提前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暂行规定》(校研字〔2009〕14号)执行。

(二)获准提前答辩的研究生须提交提前毕业申请材料,经学校批准,省级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后,进入毕业环节。

第六条 变更导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所学专业内申请变更导师:

1、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和指导教师的研究方向不匹配,无法进行科研工作的;

2、指导教师因各种原因,已无法进行正常业务指导的;

3、师生关系不协调,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科研的;

4、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导师及研究生同意变更导师的。

(二)办理程序

1、研究生一般应在开题前提交《变更导师申请表》,陈述理由,提供佐证材料。

2、经转出、转入导师同意。转入导师须列入当年招生专业目录,且其指导研究生的数量不超过学校规定的限额。

3、培养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

第七条 变更专业(领域)

(一)研究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变更专业(领域):

1、因疾病、生理缺陷或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领域)继续学习,但尚可在其它专业学习的;或在申请转入的专业(领域)具有突出表现和特长的。

2、原专业(领域)和申请转入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属同一一级学科(学位类别),且其本科专业和申请转入专业(领域)相同或相近。

3、申请转入专业(领域)的指导力量能满足转入研究生的培养需求。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

1、研究生须在第一学期末申请,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导师和培养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在省级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2、转专业(领域)的研究生须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学分、达到其培养要求方可毕业。

3、定向研究生变更专业(领域)应征得定向单位同意。

第八条 延期毕业

(一)研究生在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硕士生在校最长不超过5年,博士生最长不超过7年。

1、未修满规定学分或未完成论文研究工作的;

2、学位(毕业)论文因重复率偏高不符合答辩要求,但未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3、学位(毕业)论文评审未通过的;

4、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的;

5、导师认为应当延期的;

6、其它规定应当延期的。

(二)办理要求

1、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须由研究生本人提交申请(有效期1年),导师和培养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继续学业。

2、未提交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办理。

3、研究生已办理结业和肄业的不得再申请延期毕业。

第九条 中途创业

研究生在读期间,可办理休学进行创业。休学期满回校继续完成学业,但在校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

第三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管理

第十条 毕业和学位授予

(一)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学制年限和规定学分,完成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德、智、体考核合格,通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经培养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二)准予毕业的研究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后2年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授予相应学位;审议未通过或超过2年时限未申请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结业

(一)结业条件

学位(毕业)论文评审未通过或答辩未通过,但已修满学制年限和规定学分、完成了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它各项培养环节的,可申请结业。

(二)办理程序

申请结业须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培养学院审核申请人的学业完成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结业提出意见,研究生学院复审,达到结业条件的,报学校批准,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三)研究生结业后,学校不再受理其修读事宜,结业证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肄业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可申请肄业,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章退学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退学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一学期内出现2门学位课成绩不合格的,或学位课、选修课所有课程累计出现3次成绩不合格的;

(二)硕士研究生1门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合格,经重修后考试仍不合格的;

(三)博士研究生一学期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四)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

(五)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六)导师、培养学院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七)博士学位(毕业)论文评阅采取“盲审盲评”形式进行。5位专家中有3位(含3位)以上专家不同意答辩,申请者将不能取得答辩资格并作终止学业处理的;

(八)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评阅中有2位专家不同意答辩者,不能取得本次答辩资格并推迟1年后再次申请。再次申请时,只要有1位专家不同意答辩,将不能取得答辩资格并对申请者作终止学业处理的;

(九)学制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

(十)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十一)每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二)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三)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十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十五)相关部门认定存在学术不端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按《河北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校学位〔2013〕3号)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

(十六)违反校规校纪,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办法》(校学字〔2013〕37号)应予退学的;

(十七)其它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的。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依照《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或《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办法》(限于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培养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等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包括校园网),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即视为送达。同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或不服的,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校学字〔2013〕36号)办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办理退学后,学业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河北农业大学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