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增强自强、自立意识,培养其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缓解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助管岗位分为长期助管岗位和临时性助管岗位两部分。
长期助管指研究生兼任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的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其岗位由学校党务、行政及后勤等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临时性助管指研究生在学校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勤工助学活动(以下简称勤工助学)。
第三条助管工作实行按需设岗、择优上岗、按劳付酬的原则。
第四条人事处、研究生学院共同负责助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统筹协调。研究生学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助管聘任程序
1.每学年末或学年初,人事处和研究生学院根据各学院及职能部门需求确定助管岗位。
2.研究生学院发布助管招聘信息。
3.申请助管的研究生,经导师、培养学院同意,向用人单位递交《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表》。
4.用人单位招考确定聘用名单,并在研究生学院备案。
5.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班主任或助理辅导员等岗位的,还须报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六条助管岗位设置时间原则上为1学年,由用人单位分学期聘任。
第七条应聘助管的研究生应当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业优良、身心健康,不能因兼任助管工作影响本人正常的学习和科研工作。研究生出现违反校规校纪、课程考试不及格以及未按期完成相应科研任务的,不能申请助管工作。
第八条助管使用与考核
1.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核并安排专职人员指导助管开展工作。
2.聘期结束,助管须填写《研究生助管工作考核表》,由用人单位做出工作评价后,提交研究生学院。
3.培养学院助管岗位原则上面向本学院研究生招聘,职能部门助管岗位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
4.受聘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兼任助管工作的,应提前1周向聘用单位和研究生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解聘、停聘、改聘研究生助管的,须及时在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九条担任助管工作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低于12小时,不高于20小时。
第十条助管岗位津贴
1.标准为每人300—500元/月,依工作量由聘用单位在申请助管岗位需求时提出,经人事处和研究生学院审定,并在招聘信息中发布。
2.助管岗位津贴按全年十个月发放。
3.岗位工作量调整时,由用人单位提出津贴调整意见,报研究生学院调整执行。
第十一条津贴管理
1.助管岗位津贴由研究生学院管理并负责发放。
2.对于未到岗或未履行职责的助管,由用人单位做出停发岗位津贴的意见,及时通知研究生学院,并提出解聘、停聘、改聘的建议。
3.对于管理不到位致使出现“吃空饷”现象的,将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安排助管工作的专职人员负责,并取消该单位助管岗位设置。
4.对领取岗位津贴但出现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现象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扣发不该取得的岗位津贴,并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者依据事实按照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应予以解聘助管工作:
1.聘用单位确认受聘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的;
2.受聘研究生在聘期内违反校规校纪的;
3.受聘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未按期完成相应科研任务的。
第十三条每位研究生一般只能申请1个助管岗位。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院根据经费额度,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由职能部门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以满工作量60元/工作日,15元/小时为标准,津贴标准依工作性质和强度由研究生学院确定。
第十七条岗位要求
1.用工部门不得安排研究生参加有毒、有害、有危险的生产作业或超过研究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工作。
2.用工部门聘用研究生助管一般应签订协议书,明确学校、用工部门和研究生等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和争议解决方法。
3.凡有专项经费及具有赢利性质的工作,研究生的岗位津贴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津贴发放
1.助管岗位津贴按季度由用工部门签署《研究生助管津贴发放表》,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将助管津贴以劳务费形式转入研究生银行卡内。
2.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在勤工助学完成后,由用工单位填写《研究生勤工助学发放表》,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后发放。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河北农业大学
二○一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