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河北农业大学 编制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若干意见[校研字(2009)6号]

发布日期:2014-01-01    作者:     来源:     点击:

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是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基础,也是对外宣传、考生考研复习的重要资料。其内容涵盖专业代码、专业名称、研究方向、考试科目、指导教师、招生计划、参考书及文字公告等信息。为做好我校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学科、专业

1、招生目录中公布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2、招生专业目录中使用的学科、专业名称及代码应严格执行《关于启用〈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名称代码册〉的通知》(教学司[2006]20号文件)要求。学科专业及代码名称要规范,不得用简称,也不得随意更改。

3、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其专业名称、代码应以上报教育部备案的专业名称、代码为准,并在专业名称前标注“★”号。

二、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的增列、删除可根据专业的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相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不能同时在两个专业列示。一个专业一般不超过六个研究方向。

三、指导教师

1、各专业上报的指导教师应有学校认可的导师资格。具备导师资格而暂无科研经费的人员、调离我校的人员(博士生导师除外)、硕士生导师至招生年度当年7月年满57周岁、博士生导师至招生年度当年7月年满62周岁的人员均不再列入招生专业目录。

2、未列入招生专业目录的导师当年不得招生。各学院应认真审核导师信息,如出现导师的错报、漏报等情况,由申报学院负责。

3、一名导师最多可申请在相近的两个专业招生。

四、考试科目的设置

1、初试科目的设置、变更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学校自主命题的初试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或一级学科群设置。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并报省级招办备案后,可按二级学科(专业)设置,禁止按研究方向设置考试科目。

2、复试科目的设置由学院按二级学科确定,且复试科目与初试科目不得相同。

五、招生计划

我校总招生计划原则上按上年度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编制。

1、硕士招生专业目录所列各专业招生计划为:

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该专业导师数×导师人均招生系数×该专业的重要性系数×该专业(上年)就业率系数×该专业(上年)报到率系数×校正系数(结果取整数)

(1)导师人均招生系数=全校招生规模/各专业的导师数之和

(2)各专业的重要性系数

新增硕士授权专业(尚无毕业生)重要性系数为0.9;

一般硕士授权专业重要性系数为1;

省重点学科专业(如结构工程、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重要性系数为1.15;

博士点学科专业(不含自主设置专业)重要性系数为1.25;

博士点核心学科专业(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作物遗传育种、果树学、植物病理学、森林培育学)重要性系数为1.5。

同一学科专业按其所具备的最高重要性系数计算,重要性系数不累加。

(3)各专业(上年)就业率系数

上年就业率由研究生学院统计,统计时间为当年7月。

专业的就业率系数=该专业的就业率/全校平均就业率

新增硕士授权专业(尚无毕业生)就业率系数按1计算。

(4)各专业(上年)报到率系数

各专业学生(上年)报到率系数=该专业学生报到率/全校平均报到率

根据学科发展情况,研究生学院可召开会议,对招生计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2、博士招生专业目录所列各专业招生计划主要依据学科重要性及合格生源确定。

录取阶段,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合格生源数再行调整。

六、参考书及考试大纲的选用

1、硕士初试自命题科目和复试科目一律指定参考书。

2、博士考试科目是否指定参考书由招生学院确定。

3、跨学院的公共课参考书由学校指定,其他参考书由专业所属学院指定。学院应征求任课老师的意见,指定的参考书应是全国统编教材或教育部推荐教材,详细注明书名、出版社、作者、版次,以方便考生购买。

4、自命题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学院统一安排任课教师集体编写,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七、其他

1、招生专业目录每年七月修订一次,上报教育部后不再变更。

2、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印发。

3、本“意见”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农业大学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