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高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实现环境育人的重要阵地。为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教育厅转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通知》([2005]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公寓住宿的学生(包括各类学员),都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服从管理,文明住宿。
第二章 学生公寓入住和退宿管理
第三条学生公寓入住管理
1、公寓楼所有学生宿舍的床位,一律由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以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分配、调整和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排、调配和使用。住宿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房间和床位时,一般在每年6月-7月份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住宿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3、收费标准不同的学生宿舍,因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时,按照财务处制订的补退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4、因留级、复学或转专业涉及安排或调整宿舍的学生,如需补交住宿费,须按照有关规定到财务处补交,持交款收据再行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
5、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寓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
6、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公寓基建、维修及学校对宿舍的征用等,对住宿学生的宿舍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调整。
7、为保障学生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确因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留校住宿的学生,需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到公寓管理中心登记,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不得自行安排。
8、凡入住学校公寓的学生须签订《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协议书》,需调整房间的学生要在调整前重新签订协议书。
第四条学生公寓退宿管理
1、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到下一学年。下一学年如果复学,应在开学后携带学籍变动表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安排住宿。
2、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离校前必须携带学籍变动表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已交住宿费从办理手续之日起,转至下一学年复学后使用。
3、凡办理完毕业、结业手续,符合退宿条件的住宿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或在规定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规,由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住宿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开据证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学生不得自行安排。
4、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做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学生本人负责。
5、在校期间住宿学生要注意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学生离校时设备齐全无损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6、原则上除上述原因,在校学生不允许退宿。
第三章 学生公寓楼内公物和水电管理
第五条学生公寓楼内公物管理
1、宿舍内设施、设备是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其中学生个人使用的公共财产由使用者负责保管,共同使用的由集体分工保管,宿舍长负责。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有移动、拆装、丢失,损坏设施、设备的行为;不得将任何家具等公共财产转借他人;不得私自将宿舍内公共设备搬出使用;不得将自备或其他场所的公共财产搬入学生宿舍使用;按规定调换宿舍时,书桌、床铺、家具及其他公共设备不能擅自搬迁,如有违反,当事人有责任将房间恢复到原来状态,并自行承担相关的一切后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宿舍及宿舍楼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安全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均为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须妥善使用和保管。如发现公寓楼内设备有损坏,应及时到公寓楼一楼大厅维修登记处登记报修。
3、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公寓内(包括学生宿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住宿学生应给予支持和配合。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自然损坏除外),相关学生须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不能确定损坏人,由本宿舍成员集体承担)。
4、对故意损坏、损毁公物的学生,除赔偿外,将根据《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学生公寓楼水电的管理
1、学生公寓暂执行定额配电,超额自费。
2、公寓供电时间:早晨6:00-晚11:00;若有特殊情况,送电时间另行通知。
3、节约用水、用电。学生公寓楼内水、电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四章 学生公寓楼日常安全管理
第七条学生公寓楼值班员全天24小时值班,晚上22:30至次日6:00关闭楼门,学生须在关闭楼门前前返回公寓。
第八条公寓关闭楼门后晚归或外出的学生,必须向值班人员出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出入学生公寓。
第九条学生不准进入异性同学宿舍,若有特殊情况(如学生会干部、学生班主任检查卫生、布置工作等)需进入宿舍时,须持学院证明,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时离开;外单位人员或学生亲属、同学等来校看望学生需进入学生公寓时,值班人员须查看有效证件,并在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并按时离开。
第十条住宿学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将本宿舍的钥匙外借或转让他人使用;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丢失自负,学校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公寓值班室备有本楼学生宿舍钥匙,住宿学生因故需借用本宿舍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不得将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调换、另加门锁。学生一旦丢失宿舍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值班室,由值班室更换新门锁,门锁成本费由责任人承担。违反规定引发的一切事故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二条公寓楼内和公寓楼群区周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纸、塑料、橡胶等废物。违者给予批评教育,作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严禁在公寓、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宿舍内存放、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管制刀具和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防火栓、灭火器和高层学生公寓消防报警系统是学生公寓楼重要防火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破坏或有其他恶意行为。违者按《消防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就近报告相关人员或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增强消防意识。公寓内严禁以下行为,违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1、严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毁坏公寓楼内各种指示灯、楼道内的应急灯等设施。
2、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使用煤油灯、酒精灯、蜡烛、煤气灶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3、严禁使用违禁电器(如电热杯、电饭锅、电炉、热得快、电褥子、取暖器、电吹风、电夹板、电熨斗、洗衣机、私自购买的电视机、饮水机、电冰箱、床头灯、带有变电设备插座或设备、私自购买的充电应急灯和其他强、弱电违规使用的电器等,以及超过400W的任何其它大功率的电器),一经发现,不管使用与否予以收走,收走的物品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处理。
4、严禁在宿舍内或宿舍之间私拉电线、网线或私接电路。
5、严禁在宿舍内烧煮饭菜,乱扔烟蒂等。
6、严禁其他可能给同学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十七条学生的自行车应按指定的地点进行存放,并摆放整齐。严禁在学生公寓的大门口、楼道、宿舍内以及公寓周围的道路上存放自行车。
第五章 学生公寓纪律和宿舍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公寓纪律管理
1、公寓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严禁在公寓内留宿他人(包括同性和异性)。未经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允许,学生不准夜不归宿。
2、严禁在宿舍及楼区内向窗外、门外、楼下泼水,乱丢垃圾及高空抛物。
3、公寓楼内须保持文明、安静、祥和的氛围。禁止在公寓楼公共场所或宿舍内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打架斗殴;不得在楼内打球、溜冰、高声播放音响;不准在公寓楼走廊内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生活和学习的活动。
4、禁止在公寓楼公共场所赤背,盥洗室裸浴;禁止在宿舍内吸烟、饮酒、赌博和搞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禁止在宿舍内乱堆、乱放杂物;禁止在宿舍床铺挂蚊帐处挂围帘;严禁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
5、禁止在学生宿舍及楼道等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各种大小字报、启事、不健康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6、禁止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一切宠物。
7、学生患有传染疾病,要遵照医生诊断,在指定宿舍住宿或回家休息。
8、禁止在宿舍内擅自装修,或在墙壁上凿铁钉等硬物。
9、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性和收费性活动。严禁组织旅游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不准寄放亲朋贩卖的各种货物。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值班室或保卫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
10、住宿学生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甚至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公寓卫生管理
1、所有住宿学生起床后,按要求和规定整理好个人内务,宿舍长安排值日生搞好卫生。值日生要将室内的垃圾倒入垃圾桶或垃圾道内,将各种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并保持室内整洁、干净、空气清新;
2、宿舍内不准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或堆放各种废弃物,不准乱倒污水、剩饭菜,不准在墙上涂写,不准乱挂衣物。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保持卫生间清洁干净,废品放进纸篓内;
4、保持洗漱池内的清洁卫生,剩饭菜倒在垃圾桶或垃圾道内,发现有堵漏现象要及时清理;
5、尊重保洁员的劳动,保持楼道卫生,垃圾必须倒入指定位置。
第六章 学生公寓内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二十条因学生公寓楼线路负荷安全所限,每宿舍只允许安装2台以下台式计算机(含2台);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混装的宿舍,总数不允许超过3台。
第二十一条不提倡在宿舍内安装和使用计算机;如确实因学习需要,在严格审批的情况下,可以在学生宿舍安装和使用计算机。安装和使用计算机的条件如下:
1、学生在装机前一学期期末考试中没有2门以上不及格现象;
2、在各项检查中,没有上机打游戏的记录;
3、没有夜不归宿通宵上网的记录;
4、在学生公寓楼内未发现过违规违纪现象;
5、不拖欠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宿舍内申请安装和拆除计算机手续
1、学生申请安装计算机须征得本宿舍所有同学签字同意;
2、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事先向学院书面申请,允许后,到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领取或在学生处网页上下载申请表,经批准方可在宿舍内安装计算机;
3、未经申请和批准,计算机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一经发现将责令限期搬出公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学生拆除计算机时,必须到学生公寓楼值班室管理员处填写《贵重物品出楼登记表》,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相关取消手续后方可出行。
第二十三条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1、严禁使用计算机沉溺于玩游戏,观看不健康碟片、存放和观看不健康电影及从事与学习和科研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淫秽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2、计算机所有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提供违纪使用计算机的,计算机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3、使用计算机时,须佩戴耳机,不得配备音箱,不得大声喧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计算机不使用时,应将其关闭,切断电源;严禁跨宿舍私拉网线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路线上私拉乱接;
4、为保持普通学生宿舍内设施的完整性,不允许携带电脑桌椅进入宿舍,确有需要的报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审批;
5、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
第二十四条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学生公寓电源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突然断电,宿舍内计算机应自行配备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自负。
凡违背计算机使用规定者,将责令其停用计算机,搬出宿舍,一年内不得在宿舍内再次申请安装,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学生高层公寓电梯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乘用电梯梯安全,保证电梯运行正常及延长使用期,电梯分时段开放。电梯使用时间:6:30-22:30,假期使用梯时间另行通知。电梯1-6层设置不停,7层以上分单、双层分乘。为避免拥挤,请自觉按所住楼层分乘电梯。
第二十六条学生公寓电梯是为本楼高层居住学生使用,禁止儿童在电梯内嬉戏玩耍;非本校人员乘梯时,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第二十七条乘梯时,按外呼板上某一方向的按钮后,静待电梯到达本层开门。
第二十八条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有违背以下行为者,产生的责任自负,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严禁随意按动多个按钮和警铃按钮;
2、学生应遵守先下后上的原则,禁止在电梯门口拥挤;
3、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上梯的学生应自觉退出,不可采取任何强制手段关门;
4、乘梯学生不允许在电梯内长时间停留或谈话,避免影响其他同学乘梯;
5、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
6、严禁使用电梯运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7、不允许用电梯搬运流质和超长、超大、超重等物品,如特别需要须征得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8、乘梯学生应在电梯静止状态上下电梯,乘梯时禁止将身体倚靠梯门;
9、学生打扫宿舍卫生时,切勿让水流入电梯内,以免损坏电梯设备;
10、电梯维修、保养时,学生严禁登梯,看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开启和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
11、严禁其它违规使用电梯。
第二十九条乘梯学生发现电梯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本楼电梯值班人员:
1、门的开与关失去控制;
2、运行时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的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现象。
第三十条发生火警时,学生严禁使用电梯。(电梯可能随时在半途停顿,将人困于电梯内,被困者可能因浓烟而致命。)
第三十一条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故障,不要紧张,应立即通过轿厢内警铃或手机通知监控人员,电梯维修人员会立即前来救援。学生不得采取拍打按钮、厢体以及用棍棒或金属器具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
第三十二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学生乘梯须征得医生的许可,专人陪同乘梯,或提前向学校声明调换楼层,以保证人身安全。
第八章 开展文明宿舍评比
第三十三条根据《河北农业大学学生文明宿舍评比办法》,每学年开展一次“文明标兵宿舍”、“文明宿舍”评比活动,学生应积极参与。对获得“文明标兵宿舍”、“文明宿舍”称号的寝室成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凡被评为 “文明标兵宿舍”、“文明宿舍”的成员,根据河北农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在能力表现水平项每人分别加8分或3分。
第三十五条“文明标兵宿舍”、“文明宿舍”或学院里评比的各类先进宿舍,作为本班评选先进班集体,以及评选其他先进系列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农业大学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