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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3-05-1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做好202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为学校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

(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安排部署全校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制定具体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博士考试招生工作进行过程监控,接收有关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反馈,并根据情况进行督办处理。研究生学院相关负责人对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负有监管责任。

(三)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小组开展具体工作招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

(四)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对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招生单位根据需要按学科专业设立复试小组,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实施复试与考核工作。以一级学科招生的专业按一级学科成立复试小组,以二级学科招生的专业按二级学科成立复试小组,同一学科专业原则上只设一个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五名,复试教师应由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同一一级学科内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各招生单位须建立健全“三随机”工作机制,即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

二、招生计划与规模

(一)招生计划

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共128人,其中,学术学位博士98人(已录取38名硕博连读生),专业学位博士30人(已录取6名硕博连读生)。

(二)各专业招生规模

1.依据教育部下达招生计划、各学科培养质量、培养能力和生源数量,确定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各招生单位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各相关学科(或研究方向)的招生指标分配,复试前公布。

2.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各招生单位(或专业)录取学术型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 80%,具体比例由各单位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

(三)指标调整

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招生指标由本单位自行调整使用。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单位,招生指标由学校收回重新分配。

(四)招生名额

未列入2023年博士招生专业目录的导师不得招生。招生单位根据各学位授权点导师数量、培养要求以及各自特点,制定导师招生名额分配方案(需合理设定限额),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导师需签署《博士生培养质量保证承诺书》。

三、初试方式和安排

(一)初试方式

初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每门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题满分均为100分。

(二)初试时间

2023年513日-14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

(三)准考证打印

2023年5月8日至5月14日,报考我校且通过初审的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或http://yz.chsi.cn)下载打印《准考证》(须使用A4纸,正、反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我校不再另行寄发《准考证》。

(四)初试科目

初试科目为外国语和两门专业课,详见《河北农业大学2023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

(五)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待初试成绩登统结束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初试成绩达到要求的所有考生均可进入复试,各专业不再另划分数线。

四、复试考生资格审查

   在规定时间内由各招生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对进入复试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等进行严格审查核验,并做好台账记录。资格审核贯穿入学考试及录取全过程,对资格审查不合格及弄虚作假者取消复试及录取资格。

对于有以下情况的考生,将取消其复试资格:

(一)证件和本人不符或证件不全的;

(二)往届生网上报名时填写的学历证书编号与提供的学历证书原件不符且不能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的;

(三)没有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或与报考时的学历信息不符的。

五、思想品德考核

思想品德考核是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各招生单位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审核考生报名时提交的《思想品德考核表》以及复试中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等方式,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特别要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

学校认为有必要时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等方式对考生的思想品德进行考核。思想品德考核结果不计分数,只评定是否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复试方式和内容

(一)复试方式

取线下复试方式,参加复试的考生由相关报考单位负责通知

(二)复试内容

复试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每位考生复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知识30%、科技创新及实践能力50%、外语水平20%。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其他复试内容。

(三)加试科目

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试自然辩证法和2门硕士主干课程(非全日制专业学位获得者只须加试2门硕士主干课程),自然辩证法由学校命题,其他科目由复试学科组织命题。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考试时间为2小时/门,试卷满分为100分/门方式与初试相同。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

七、录取

(一)总成绩计算

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各项成绩计算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总成绩=初试成绩/3×30%+复试成绩×70%。

(二)录取顺序

先行录取硕博连读生,再录取统考考生。

统考生同一专业按总成绩高低确定录取顺序。总成绩相同时,按复试成绩高低排序,复试成绩再相同的按初试外语成绩高低排序,以确定最终排名。

(三)结果复核

拟录取前各招生单位要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复核,根据招生计划,参考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核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对复试合格的考生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

各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博士生录取结果负责。

)不合格考生判定

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复试不合格:

1.体检不合格者;

2.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3.资格审核不合格者;

4.复试成绩低于满分60%;

5.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低于满分60%;

6.发现有其它违反研究生报考和入学有关规定的。

(五)入学复查

入学后3个月内,研究生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体检

考生在拟录取后需进行体检,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拟录取考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自行体检并提交相应体检报告,体检结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为体检不合格,将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各自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及申诉和投诉电话。

(二)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将复试名单(表1),所有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表2),拟录取考生名单、专业、导师(表3)等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3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各招生单位负责各自学科招生录取工作的解释。

(三)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各招生单位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复核后统一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

十、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一)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监督小组在复试成绩公示期内接受考生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复试小组复议,若考生对复议结果还有异议,由招生单位复试监督小组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复议。

(二)考生对复试成绩有异议,申请复查,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考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专人复查成绩,复查主要针对成绩计算、登记错误等情况,成绩评判宽严掌握不在复查范畴。

十一、违规处理

(一)对在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考生,通知所在学校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及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对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学校监督部门:研究生学院党委;学校纪委

联系电话:0312-7521021 ;0312-7521306

电子邮箱:yjshzhsh@hebau.edu.cn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0312-7521303

十二、其它

(一)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各环节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二)各招生单位要认真学习教育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以及学校的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切实做到公正无私,不走过场,严格把好复试质量关。

各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检查和监督。对于有异议的考生,要及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

(三)对于任何阶段被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作弊、隐瞒重要信息或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初试、复试及录取资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四)报考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均须提交定向就业协议。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五)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或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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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8